犯意引诱型的警察圈套应废止
警察圈套,通俗地理解属于“钓鱼式”执法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2月1日《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文规定,警察圈套是毒品犯罪合法的侦查手段。在毒品犯罪的司法实践中警察圈套比比皆是。
但警察圈套犹如一把双刃剑,用之不当,社会、个人两受其害。如果不区分警察圈套的性质,不考虑警察圈套自身所具有的负面作用,其实践效果可能像1532年加洛林纳刑法明文允许刑讯逼供一样恶劣。
事实上,警察圈套分为机会提供型的警察圈套与犯意引诱型的警察圈套。以毒品犯罪为例,机会提供型的警察圈套是指有人原本就想贩卖毒品,警察或警察的线人伪装成要购买毒品的人,将贩卖毒品的人引出,然后将其抓获。警察没有催生犯意,只是在他人想犯罪的前提下提供了实施犯罪的机会。
由于有些犯罪的交易具有相当的隐蔽性,所以警察通过设计圈套为其提供犯罪的机会将其引出,这种做法从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基本上都是允许的。最近被美国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华裔政治明星余胤良走私军火案,就是FBI通过机会提供型的“钓鱼式”执法破获的。
犯意引诱型的警察圈套与机会提供型的警察圈套在法律价值、运作模式等方面完全不同。犯意引诱型的警察圈套是指行为人原本并没有犯罪的想法,在警察或警察线人的教唆、引诱下产生了犯罪故意,进而跳进了警察设计的圈套。
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不仅肯定机会提供型的警察圈套合法,而且明文规定,在毒品犯罪的侦查中,可以使用犯意引诱型的警察圈套。
很多公安机关内部,有缉毒数量的考核指标。大家完全可以想像,在既有缉毒指标,又允许犯意引诱型的警察圈套的情况下,某些警察会做出什么。
从自然法的角度而言,“恶法非法”。法治是一种生活状态。在法治下,人们各得其所,内心平静。犯意引诱与法治的精神是相违背的,它激起人内心原始的贪欲,鼓励人去挑衅法律,破坏内心与秩序的平静。
警察作为一种法律职业,其设置与存在的价值在于预防和惩戒犯罪。警察作为工作在司法一线的人员,他们的行为更能让百姓感受到法律的力量以及公正与否。在犯意引诱型的警察圈套中,警察不仅不是犯罪的预防者,而且是犯罪的制造者。警察以引诱的、钓鱼的方式执法,恐怕让罪犯及其家属,还有社会公众都难以信服,且与警察应有的机能和形象都相去甚远。
从刑法的角度而言,如果被“钓鱼”者最终确定有罪,那么警察应该按照教唆犯来处理,是他们陷害了一个清白的人,推动这个人走上了一条不归路。
当我看到现实中被钓上来的“鱼儿们”惊恐的眼神,看到他们因为上了警察的圈套而被迫妻离子散,看到他们因为没有禁受得起诱惑而面临长期监禁,我强烈感受,犯意引诱型的警察圈套不仅缺乏合法性的理由,在现实中也是残忍和不公道的,应该尽早废除。
犯意引诱型的警察圈套应废止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