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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通祥现任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主任、死刑复核律师网首席律师、中国律师司法网首席律师,中国国民党革委会北京市委法律服务联谊会专家,中国国民党革委会北京西城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北京律师协会行业规则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曾先后任公证处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中国中央数字电视法律频道制片人。
北京谢通祥律师专业办理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死刑复核律师业务、死刑辩护,擅长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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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据证实贩卖的主观目的不能认定贩卖毒品
无证据证实贩卖的主观目的不能认定贩卖毒品
作者:
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
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更新时间:2017-9-28
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无证据证实贩卖的主观目的不能认定贩卖毒品
黄某有吸毒史,2015年7月黄某的妻子即将临盆,为此他决定用一种特殊方式来庆贺,向绰号强仔的毒贩订购了一批氯胺酮,准备婴儿满月的时候用来招待朋友。黄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钱,并由强仔将氯胺酮送到黄某所在县城进行交换。当地警方在接到线索后,即安排了设卡拦截,准备人赃并获。由于黄某强行驾车冲卡,现场抓获未果。侥幸逃脱后的黄某,将刚接手的装有氯胺酮的盒子,顺路仍在一居民楼门前的树下,事后,黄某遗弃的盒子被附近居民发现,并移交警方,经称重,起获氯胺酮达1.5公斤,经侦查,,无法核实强仔真实身份情况。
庭审焦点:黄某到案后交代,购买氯胺酮的目的,只是为了招待朋友,警方也未发现黄某的其他犯罪线索,对于黄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罪名,控辩双方,激烈交锋。
控方认为,黄某一次性购买氯胺酮达1.50公斤之多,数量大,仅用于所谓的招待朋友,或个人吸食,不符合常理,由于黄某也是吸毒人员,去购买后再出售获利,以贩养吸的可能性比较大,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方意见认为,依据证据裁判的诉讼原则,对于没有证据证实的,某种行为就不能根据某一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认定行为构成犯罪,既然没有证据证实王某是要出卖毒品,就不能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责,本案明显证据不足,无法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分析:查明犯罪目的,是正确认定犯罪行为性质的重要前提,相对于其他犯罪行为而言毒品犯罪存在较大的特殊性,没有较为直观的受害人,也就难以通过受害人陈述这个角度,从表征对犯罪目的这一主观心态,进行分析和评价,这一点,认定是否构成贩卖毒品显得尤为突出,实践中,侦查机关,可能会查获大量毒品,但对于毒品的最终用途却可能因客观原因,导致缺乏有效和有力证据予以证实,由于不能确定涉案毒品最终用途,也就不能从犯罪目的的角度,对犯罪嫌疑人的实施某一行为作出排他性的准确认定。本着证据裁判的诉讼原则,对于持有大量毒品,却又不能证实犯罪嫌疑人持有用途,即使存在通过毒品交易行为获取不法利益的可能性,也不能认定其犯构成贩卖毒品罪。
本案中,虽然毒品数量已经达到了较大的程度,由于缺乏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获利,根据主客观相一致,不能构成贩卖毒品罪。但也正是由于氯胺酮数量较大,其行为已经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其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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