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修志,男,北京执业律师,学历系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谢修志律师擅长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毒品犯罪辩护、死刑辩护、刑事辩护
谢修志律师参与经办的案件多次被人民网、新华网、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京华时报、南方周末、华西都市报等报刊媒体报道,其中具有代表性成功案件有:
一、中国75岁死刑复核第一案,王伦业犯走私、贩卖毒品罪死刑复核案,最高人民法院以判决书形式直接改判王伦业为无期徒刑。
人民网、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报道《74岁获死刑复核时满75岁最高法改判老毒贩无期徒刑》。
王伦业死刑复核案是中国75岁死刑复核第一案,此前没有先例可循,王伦业死刑复核案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首次以“判决书”形式直接改判被告人无期徒刑的案件。
王伦业死刑复核案属于特大跨国走私、贩卖毒品案件,由公安部督办,行动代号为“水蛇行动”,涉及中国、越南两个国家,案件侦办之初公安侦查人员即全程跟踪录音、录像取证。
王伦业被贩毒圈内称为“老鬼”,法院认定,王伦业出生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王伦业30多岁时正是越南排华特殊时期,所以返回了中国,系越南归国华侨,在中越边境的广西东兴市居住,回国后,王伦业办理了身份证和户口本,在这两个最重要的身份证件上,王伦业的出生年月均为1940年3月3日。法院判决书显示“王伦业、王武在共同走私毒品犯罪中,王伦业负责从越南走私毒品入境,贩卖给陈庆华,并雇请王武到越南走私毒品入境,雇请越南人阿城从越南将毒品带到北仑河中越边境交给王武,直接负责并联系钟日贵到指定的地点取毒品”。
2012年年初,王伦业购进4公斤毒品海洛因,准备出售给广东毒贩陈华庆,在双方约定的交易地点,警方将这些人一举抓获,当场将4公斤多毒品海洛因缴获,人赃俱获。
王伦业在被抓时已72岁,当时他和陈华庆都被定为案件的主犯。2013年5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做出了一审宣判。陈华庆、王伦业被判处死刑,其余几人则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判决后,王伦业提出上诉。2014年6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二审裁定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王伦业没有被从宽处罚的情节,决定维持一审法院的死刑判决,并将此案依法上报到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核准死刑。
二审广西高级法院维持死刑判决时王伦业74岁,案件到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经过一年时间王伦业已经年满75岁,谢通祥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49条,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但是一部分人质疑,“死刑复核”这一刑事诉讼法中的特别程序算不算是“审判时”,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是行政审批还是审判程序目前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此案也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75岁条款后,所遇到的75岁死刑复核第一案。
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王伦业决定委托谢通祥律师担任辩护律师为自己争取最后的希望,谢通祥、谢修志律师接受委托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阅卷并详细查阅了案卷证据、材料,多次到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负责此案的合议庭复核法官沟通,并且提交了要求不核准王伦业死刑并改判为无期徒刑的书面辩护意见。
谢通祥、谢修志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当然属于审判程序,不能因为此前没有先例可循就予以否定,王伦业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年满75周岁属于不应该适用死刑的法定情形,起初最高人民法院并不认同这些辩护意见,之后谢通祥律师书面申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书面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其后又书面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厅监督此案。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审查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经过讨论决定采纳了谢通祥、谢修志律师提出的不应该核准死刑并且改判的辩护意见,做出了罕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将被告人王伦业直接改判为无期徒刑,王伦业也成为死刑复核免死第一人,国内各大媒体纷纷报道此案,赵秉志、陈卫东、贾宇等等许多刑法学专家教授评论该案。
人民日报社人民网首发:
http://legal.people.com.cn/GB/n/2015/0827/c42510-27521697.html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栏目:
http://china.cnr.cn/gdgg/20150827/t20150827_519684407.shtml
中国新闻社中国新闻网:
http://finance.chinanews.com/sh/2015/08-27/7493245.shtml
人民政协报社人民政协网:
http://www.rmzxb.com.cn/sy/yw/2015/04/13/481114.shtml
二、媒体广泛关注的获母捐肾毒贩王成成死刑改判案。
新华网、人民网、南方周末报道:王成成今年28岁,曾患尿毒症,因贩卖毒品曾三次被抓获,因病情严重,三次被抓后王成成均被取保候审。在一审法院审判期间其病情恶化后母亲决定捐肾给儿子做肾移植手术,2013年12月12日,王成成成功换肾,一审判决王成成死刑,王成成家属认为肾白捐了、钱没了、肾没了、儿子也没了,随后王成成提起上诉并决定委托谢通祥律师辩护,谢通祥、谢修志律师向二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王成成主动供述毒品犯罪上线的情况及联系方式具有悔罪表现,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具有检举立功情节,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谢通祥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改判王成成死缓。
南方周末:
http://www.infzm.com/content/107837
人民日报社人民网:
http://gongyi.people.com.cn/n/2015/0527/c153096-27062437.html
三、内蒙古“黄金大盗”宋文代贪污、挪用公款案,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并撤销死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撤销死刑。
四、警察李清林雇凶杀死刑警父亲死刑复核案,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死刑,依法改判。
一审、二审法院均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清林系某地级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崔某某死亡另外三名被害人轻微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清林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经过庭审查明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李清林纠集并且授意本案其他三名被告人进入崔某某家室内报复崔某某及其家人,李清林进入崔某某家里后伙同本案其他三个被告人对崔某某及其家人进行殴打,授意同案被告人持刀将被害人崔某某右腹部刺伤,崔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崔某某的死亡没有超出李清林的授意范围,不存在实行犯过限,崔某某及其家人对本案的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被告人李清林身为警察纠集其他三名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其严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行为、罪行极其严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对李清林判处极刑,故判处被告人李清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法院判处李清林死刑,二审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并将案件上报到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核准死刑。
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李清林决定委托谢通祥、谢修志律师担任辩护律师为自己做最后的努力,接受委托后谢通祥、谢修志律师查阅案卷全部证据及各方证言、供述后,谢通祥、谢修志认为不应该核准李清林死刑,谢通祥、谢修志亲自到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向承办李清林死刑复核案的合议庭法官阐述了辩护意见,一并提交了《不核准并撤销李清林死刑的律师意见书》.
谢通祥、谢修志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李清林不是致被害人崔某某死亡的直接凶手,李清林没有明确授意其他三名被告人杀人,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清林授意其他三名被告人行凶与客观事实不符辩护人不能认可等辩护意见,经过谢通祥谢修志律师辩护,最高人民法院最终下发了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直接采纳了谢通祥、谢修志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撤销了原审高级人民法院对李清林判处死刑的刑事裁定书,将此案发回二审法院重新审判,经过重新审判,李清林被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目前李清林已经在监狱服刑。
谢修志律师接受媒体采访:
一、《刑法修正案九》实施这些变化或与你有关
人民日报社人民网报道《昨起《刑九》实施这些变化或与你有关》
人民网链接http://bj.people.com.cn/n/2015/1102/c233086-26987189.html
根据《刑九》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除上述行为外,修正案还对提供作弊器材、非法出售相关试题和答案、替考等行为进行处罚。至于替考,或让他人替自己考试的行为,将被处以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读
律师谢修志分析认为,替考行为不仅破坏了社会诚信,也侵害了其他考生的权益。此前,我国针对替考行为在立法层面上无明确规定,只是在学校的规章制度中对替考、作弊行为有处罚及规定,但这种处罚只是行政处罚,对于大规模的替考、作弊来说,违规成本太低,使得不少学生铤而走险。
《刑九》实施,在打击考试作弊的惩处方法上,从以前的取消成绩到禁考,至现在入刑的相关规定,显示出国家打击考试作弊的力度越来越大,同时彰显国家在为寒窗苦读的学子们营造出一个更加公平的考试环境。
谢修志律师提醒,现在《刑九》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情节的不同分别判处不同刑罚,如果是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大妈扬言炸地铁一审获刑8个月》
人民网链接http://legal.people.com.cn/n1/2016/0319/c42510-28210810.html
53岁的女子王某因在地铁上被挤倒,遂拨打地铁热线电话撒气,扬言炸建国门地铁站。警方当日出动了1140名警力连夜排查,并于次日将王某抓获。昨天,因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王某被西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观点
导致应急措施应追刑责
常年办理重大刑事案件的谢修志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我国刑法第291条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谢修志律师介绍,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谢修志律师表示,虚假恐怖信息致有关部门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也在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之内。“相关司法解释中,特意提到了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谢修志律师表示,结合本案,王女士虽然仅仅拨打地铁热线电话,只说了一句要炸地铁的话,但这句话致使一千余名警力出动,并启动相关应急方案。因此,王女士应当为此负责,并承担刑事责任。
谢修志律师电话号码:18601029888
谢修志律师微信号码:18601029888
在互联网搜索谢修志就可以看到谢修志律师更多的信息。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