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吸毒者运输毒品是否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案情]
2013年8月,无业人员李某从萍乡市租乘出租车前往吉安市新干县以15000元的价格购得2000粒毒品麻果,在返回途中行经沪昆高速湘东收费站时被萍乡市公安局缉毒支队民警抓获,当场从其乘坐的赣J68628号汽车副驾驶座抽屉内搜获疑似毒品的红色药片2000粒(净重185.70克)。经鉴定,红色药片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李某在被抓获后利用甲基安非他明试剂进行尿检,检测结果呈阴性,但其曾因吸毒于2003年11月27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且李某辩解所购毒品均为个人吸食所用。
[分歧]
对于本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此类毒品犯罪案件如无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行为的,则宜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由于李某处于动态持有毒品并不能推定其有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而主观故意是不明确的、目的是模糊和不可求证的,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构成非法运输毒品罪。李某使用交通工具非法运送毒品,在运输的过程中被当场查获毒品数量大,明显超出其个人正常吸食量,所购毒品仍有向社会扩散的可能性,应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辨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过程中必然存在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而当行为人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的主观目的无法查明的时候,兜底性的用以追究其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刑事责任。《<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的理解与适用》中提到吸毒者确是在购买、运输、储存用于自己吸食的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且毒品数量未超过非法持有毒品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可不认定为犯罪;但是,如果其被查获毒品数量较大,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如果其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当场查获,毒品数量大,明显超出其个人正常吸食量的,可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个人正常吸食量虽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以一般吸毒者平均每天吸食0.1~0.3克麻果计算,100克麻果可供吸食一两年,且耗资不小,无业人员一次性花巨资购买上百克麻果用于自己吸食是不符常情的。本案李某运输毒品达185.70克,因其曾经因为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虽然其归案后尿检结果为阴性,仍不能排除其继续吸毒的可能性,作为吸毒者,李某运输毒品数量明显超出个人的正常吸食量,即使李某辩称其全部用于个人吸食,但当其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时,往往会与他人共同吸食甚至以贩养吸,这样毒品仍有向社会扩散的可能性,仍然会造成毒品的传播从而危害社会。
故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当场查获,运输毒品数量大明显超出其个人正常吸食量时,应认定为运输毒品罪。
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吸毒者运输毒品是否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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