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辩护律师:有特情介入的贩卖毒品是否都应认定为犯罪引诱或者数量引诱
一、基本案情
2O14年5月13日15时许,黄斌电话给被告人覃东,谎称巴马那边有人欲购买100克毒品海洛因,价格为420元/克。被告人覃东接到电话后,认为有利可图,遂与一个外号叫“二哥”的人(未查获)购买约100克毒品海洛因,然后驾车拿毒品前往巴马,途经大化县城时还邀约黄斌一同前往巴马交易毒品。当二人驾车行至大化县城郊某处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从其轿车的储物箱内起获两包毒品海洛因净重99.972克。
二、争议焦点
在贩卖毒品中,存在特情介入是否都应认定为犯意引诱或者数量引诱?
三、裁判理由
本案审理过程中,关于有特情介入是否应认定为犯罪引诱或者数量引诱,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该起贩卖毒品案中,黄斌因涉嫌贩卖毒品而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其为了立功而向公安机关提供覃东有毒品欲销售的线索,进而由黄斌进行引诱并谎称买主从原先想要的80克海洛因提高到100克,然后公安民警才开始布控抓人,由此应认定该案存在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应给予从轻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虽然存在特情介入,但不应认定为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该案虽然存在特情介入,但不应认定为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理由如下,犯意引诱系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了毒品犯罪。本案中,覃东与黄斌是朋友关系,案发当日,黄斌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为争取立功机会,主动向公安机关透露覃东有毒品销售并曾让其介绍买主的线索,黄斌在公安机关的监控之下打电话联系覃东称巴马那边有人要70-80克毒品海洛因,覃东对此并没有拒绝且答应联系找毒品,间隔三分钟后,黄斌再次打电话给覃东称要够到100克毒品,覃东立即表示可以搞到毒品,并让黄斌在家等候,由此可知,黄斌仅提供毒品交易的机会,覃东不仅自始至终都没有拒绝黄斌提供的毒品交易信息,而且立刻主动联系他人购进毒品,并毫不犹豫地承诺可以搞到毒品,客观上也是在非常短的时间内获得数量大的毒品,可见,在特情介入之前,覃东主观上已有贩卖毒品的故意,有畅通的毒品来源渠道或者事先已持有待售的毒品,故本案不存在犯意引诱情形。数量引诱是指行为人本来只有实施数量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较大甚至达到可判处死刑数量的毒品犯罪。本案中,黄斌向覃东第一次提出要70-80克毒品海洛因,第二次提出要够100克毒品,这两次相隔时间仅是三分钟,期间黄斌没有反复催促引诱,覃东也没有拒绝,而是立即表示同意并备好相应数量的毒品,可见,覃东不管是贩卖70-80克毒品还是100克毒品,其已充分做好贩卖毒品的准备,故本案不存在数量引诱的情形。因此,法院认定该案不存在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是正确的。
毒品犯罪辩护律师:有特情介入的贩卖毒品是否都应认定为犯罪引诱或者数量引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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